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公法责任
作为晚近中国政府改革的措施之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逐渐为各地政府所推崇.这其中,民事责任已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需要公法责任的补足.此时,公法责任的基础、主体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其基础强调科层制和市场的耦合,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服务提供商)、私主体(服务购买商)两个维度.同时,内容上包括监管责任、保护性责任、担保责任等.由此,可对公私责任的分配窥见一斑,这也是未来行政法学研究的新课题.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公法责任、契约治理
D630.1;D923.6;D03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X032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