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规范属性
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将土地集体所有的概念放置在时间之流中考量,先后经历了作为国家权力的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国家政策的土地集体所有和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正在成型.作为国家权力的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民土地所有对应,目的是改造农民土地所有权;作为国家政策的土地集体所有服务于公共目标,即农民的社会保障、国家的城市化和粮食安全;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防御国家权力.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不冲击宪法文本中的公有制条款.
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文为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美国法上作为征收理由的公用判断标准”项目批准号:14SFB2009的阶段性成果.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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