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之间抵触标准研究
法与法之间的“抵触”是法律冲突的一种表现.然而,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至今还未有定论.《立法法》将纵向法律冲突称作“抵触”,把横向法律冲突称作“不一致”,难道纵向法规之间就不会发生“不一致”、横向法规之间就不会发生“抵触”?但如果承认“抵触”就是严重的“不一致”,那么《立法法》的“抵触”立论又会倾刻倒塌.这一矛盾一直困扰着我们.本文围绕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从立法、司法和学理等方面系统梳理了“抵触”的各种涵义,探讨了“抵触”与“不一致”、“抵触”与“法律冲突”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以“纵横说”、“效力说”和“程度说”为基础,通过对《立法法》中“不一致”的广义理解,首次提出“抵触是纵向法规之间的不一致,并且是导致无效的不一致”观点,试图化解目前立法、司法与学理之间的不协调.
法律规范冲突、法律规范抵触、法律规范不一致
本文为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项目批准号:14SFB2006最终研究成果.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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