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中的行政执法边界研究
《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4号案例对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能否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予以明确.根据该案判决理由,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必须同时符合行为要件、时间要件以及处罚种类要件.但是在三要件的构成上,14号案例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三要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明确提出了刑事优先原则,但只是有限刑事优先,而不是绝对刑事优先.该案在案情事实中认定的行政机关的移送方式与已有的规定以及执法实践有着差异,带来了一定困惑,包括:针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采取何种步骤移送;移送后行政执法应处于何种状态;移送后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能否实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如何折抵.
行刑衔接、执法边界
D924.3;D631.13;F2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6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38-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