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成员合作反腐司法一体化机制构建
APEC是内部联系较为紧密的区域经济组织,具有共同的遏制腐败犯罪的必要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各缔约国提出的反腐败要求是APEC成员间合作反腐的基本依据.但由于区域结构的特征与成员体各方的政治模式、法律制度和现实状况不同,深度合作的基础还存在一定障碍.这种困境,一方面使一些跨国腐败犯罪案件因相关成员体在合作条件上缺乏共识而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对于正在被调查、处理的腐败犯罪案件,也因各司法区管辖权的独立性和执法机制的刚性而面临“双重追责”或刑罚失度等不公平待遇的危险.文章提出,APEC成员应当在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腐败行为实行一体化预防和追查的基础上,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达成的共识,创新建立惩治腐败犯罪的一体化机制.通过APEC会议协商,确定一套统一的处理涉外腐败案件规则,由其中一个国家(或其独立司法区)对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负责侦查(包括共同调查)、起诉和审判.除司法协助外,侦查、起诉和审判案件的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实体规定适用犯罪行为地法;对犯罪行为地处于多个国家(或其独立司法区)的情形,以选择对犯罪人相对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
APEC成员合作反腐、司法一体化机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D956.2;F224;G644.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AZD014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8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