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中的重大争议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非经公司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传统法关于越权代表的相关规则并不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金融担保创新中属于人的担保的,应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肯定创新模式的效力;属于物的担保的,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不应承认其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但应肯定相关合同具有债法上的效力.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应当承认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求偿权.
越权代表、公司担保、金融担保创新、独立保证、混合共同担保
D923.2;F239.221;C913.7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28-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