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指令权的实体规制
检察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指令权的规制问题.应当明确我国检察指令权的适用条件、界限及其效力,即应将便宜主义下需要统一裁量基准的、需要统一法律解释的、需要提升检察效能的以及需要避免检察官误断或者滥权的事由作为适用检察指令权的积极事由;而将法定主义、检察官客观义务、证据评价、法律确信以及诫命规定与合法性义务作为我国检察指令权不可逾越的界限;此外,还应明确我国的检察指令仅具有柔性效力,并基于审批型检察指令和非审批型检察指令的区分而采取不同的改革路径以弱化我国检察指令的刚性效力.
检察指令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一体
D923.2;G647;F810.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055
201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7-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