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规律层次论
司法规律属于社会规律之范畴.它内在地包括构造论规律、运行论规律和生成论规律三个基本层次.其中,构造论规律揭示出司法的构成单元及其相互关系和基本属性;运行论规律揭示出司法的运行方式及其基本法则和价值趋向;生成论规律则揭示出司法的生成和进化的历史过程和深层本质.借助于由构造论规律和运行论规律所构成的司法客体规律,可以认识和把握司法现象,唯借助于生成论规律方能认识和把握司法之本质.在生成论规律看来,司法规律并非在先给定,也非司法本身所固有,而是在司法实践的历史过程中生成的.因此,由司法体制及其构造与运行模式等所构成的司法客体形式,并不是司法本质的决定性因素,而仅仅是认识司法本质的一种媒介.欲认识和把握司法的本质,必须从客体规律转向实践规律,转向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司法实践的历史过程之中,转向支配司法实践的司法社会关系之中.
司法结构规律、司法运行规律、司法实践规律、司法社会关系
201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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