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研究
“规制虚假诉讼”被普遍认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对此并无反映,实践中“虚假诉讼”也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主要考量.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六项法定构成要件中,三项程序要件的理解与适用较为简单,原告的起诉不能满足其要求的,法院多数会在实体审理前予以驳回.原告主体适格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呈现程序要件的特征,另一方面又有显著的实体要件特征.此外,通过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原裁判错误”这一要件的运行有复杂化倾向.为适度简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法院应以原告的权利依据为中心,综合审理、判断“原告主体适格”、“权益受损”和“原裁判错误”这三项实体要件.同时,为规范该类诉讼的程序运行,增强审理的条理性,减少裁判的随意性,法院应重视构成要件与程序阶段、裁判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合理安排各个要件的审理(查)顺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虚假诉讼、原告适格
D925.1;F2;TS73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YJC820113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6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