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国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废除法定的验资程序,采用完全认缴规则,工商登记不记载实缴出资等.此次改革的直接动因是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善营商环境,但引发了关于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激烈争论.对于2013改革前后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表明,2013改革引入了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新范式,而且比改革前的公司资本制度可能更为有效.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和法律改革理论的角度看,2013改革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提供了法律净收益,在方向和内容上具有正当性,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总体改革精神,但改革过程付出变法成本,特别是由于一些争议问题而导致的间接变法成本,建议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以后公司法改革应提供成本收益分析的评估报告.
公司资本制度、债权人保护、认缴制改革、成本收益分析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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