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穿透效力”的适用与限制
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股东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将“人合”的形式与范围予以相应扩大,此时穿透于法定优先购买权而适用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变动的优先购买权就成为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特别约定,由此成就了股东与股东之间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的穿透效力.此种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的权利的穿透乃为“私法自治”与“意思表示”的反映,是公司设立之初或设立过程中各方对自身利益的计算已经达成的妥协,从而获得了利益的平衡.因此,当股东之间存在这种对于股权优先购买权穿透适用的明确安排时,不能断然否定当事人之间规则的效力.同理,当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初始并未通过契约或公司章程对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外的优先购买权进行特别约定或者限定时,我们的司法机关不应简单地援引股东可享有的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合法形式规避非法目的”的理由轻易否定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交易结构的安排与设计.
股东优先购买权、穿透适用、期待权、人合性
D922.291.91;F830.91;F27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092
2015-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48-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