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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法律界定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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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经营者集中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司法辖区都要求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事先进行反垄断申报,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除取得资产所有权和经营者合并以外,在取得股权及类似权益的情形下,原本相互独立的市场竞争力量之间是否发生集中的判断标准相对模糊,界定拟议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也面临如何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问题.考察各司法辖区的解决之道,发现不同界定模式背后有不同的法律传统、现行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等背景和原因.我国应以《反垄断法》第20条为基础,通过《反垄断法》的配套立法对“控制权”和“施加决定性影响”做出混合模式的阐释,根据执法经验和数据统计界定取得“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最低量化标准,增强法律实施的确定性,提高执法效率,降低申报成本,节约执法资源.

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界定模式

2015-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2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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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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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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