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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法制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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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获正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得到一般性承认;“小产权房”屡禁不绝,行政、司法无能为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障碍,源于《宪法》第10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及其体系效应.为了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改革目标,应在总结地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行法制革新,包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排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宪法和法律障碍;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体系;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D922.32;F321.1;F293.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8

2015-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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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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