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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概念证伪及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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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现有的概念群无法给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容身之所,它要么只能被作为程序性行为加以解释,要么便只能被作为行政立法或具体行政行为的替代品加以解释.无论是在概念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重大行政决策都没有独立意义可言.为此,我国行政法学界曾试图通过“实用主义”和“行政过程论”的方法加以补正,但效果并不理想.现阶段,较为可行的替代方案拟有两种:其一,是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问题,置于每一类行政行为的法治化进程中一并完成,彻底改变试图对它做整齐划一的程序规范之类的做法,只将其作为一种政策性宣传或程序性理念,贯彻到各部门行政法之中,逐一规范,而不再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中为其单设篇章;其二,是类似于我国某些地方一样,采用诸如目录制度之类的权宜之计,强制性地将其概念缺陷予以固化,从而解决其变动不居的天然缺陷.

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程序、行政决策

C934;TP301;D922.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15-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8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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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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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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