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
刑法的结果归责中,“归因-归责”二分说框架对归因的简单定位,扭曲了归因与归责之间的关系.由归因层面存在论基础的差异入手,有必要从支配与义务两大维度去把握刑法中的结果归责类型.除主流理论认可的造成型因果、引起型因果与义务型因果的类型外,由疫学因果与风险升高代表的概率提升型因果,应视为新的归责类型.应当引入类型思维,借助支配力、支配可能性与归责的有效性的参数,对结果归责的类型展开考察.区分不同的结果归责类型在规范层面有重要意义,对实务中疑难案件的处理也有助益.事实因果的判断中,有必要引入NESS(即充分原因中的必要要素)标准与概率提升标准,以弥补条件公式之不足.
因果关系、结果归责、客观归责、风险升高、疫学因果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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