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既与无权处分不同也与无权代理有异,属于非典型案例.不动产冒名行为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适用《物权法》第106条或者类推适用该法第107条.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可以将不动产冒名行为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并透过被冒名者的可归责性与相对人信赖的合理性这两个要素的比较、权衡,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兼顾所有权人的利益.
冒名行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信赖保护
2015-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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