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王求偿案”评析
船王求偿案虽被一些媒体误读为民间对日求偿案,但实际是缘起于1936年上海中威轮船公司和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由于日本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租金,未依约还船,导致两轮沉没.尽管在此过程中日本海军曾对两轮“拿捕”,但因未经捕获法院合法裁判,捕获不成立,该案作为普通商事纠纷的性质并未改变.上海海事法院1988年12月31日受理该案后,于2007年12月7日判决原告胜诉,并在2014年4月进行了强制执行.该案从原告开始求偿到判决的强制执行,长达77年,并涉及船舶捕获、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的违约和侵权责任、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等诸多法律问题.
船王求偿案、定期租船合同、船舶捕获
2015-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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