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兼评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实践
虚假诉讼法律成因及对策分析不仅对确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结果条件有决定意义,更对民事诉讼的体系结构调整有重要参考价值.以生效裁判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构成的侵害为标准,法律意义上的虚假诉讼只存在于合同被撤销后虚假诉讼当事人回复所有权、协议不成时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以及因虚假诉讼致使案外第三人无法另行诉讼三种情形.对民事裁判作用方式的误读、对另行起诉制度的忽视以及既判力制度的缺失构成虚假诉讼的根本法律成因,只有对以上问题作出实质回应,才能根本解决虚假诉讼问题.
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诉讼、裁判作用方式、另行起诉、既判力
本文是教育部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结构调整”项目编号:20141020048的阶段性成果.
2015-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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