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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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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有20个条文规定了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陪同当事人在场、陈述意见、代替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帮助当事人防御或攻击,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与代理、辩护不同,但它们属于什么制度,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本文认为,按照这些条文的实际作用,应当将它们整合为“刑事当事人辅助制度”.这个制度与德、日和台湾地区的“刑事辅佐制度”,是性质相近但内容不同的制度.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辅助,仅有辩护和代理制度是不够的.在实践中应当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当事人辅助的内容落到实处;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刑事辅助制度,明确辅助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规定担任辅助人的条件、程序,科学设定辅助人的权利、义务,把刑事辅助作为与辩护和代理并列的第三个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刑事诉讼参与人、刑事辅助、辅助人

2014-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3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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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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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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