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再考察:以“送达难”为中心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条件的变迁,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难以继续实施“全责型”送达,遂在“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诉讼模式转换论”指引下调整送达的制度内涵,向当事人转移成本负担及风险.但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有关送达之权、责合理分配的规则体系.相反,法院一方面仍经常遭遇送达不能、送而不达的难题,另一方面又往往卷入与当事人相互“推来挤去”的个案博弈,彼此陷入规则破坏而非建构的困局当中.通过对中国语境下之“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再考察,在揭示这一组理论范畴“权责对应”之含义的基础上,形成有关送达成本及风险合理分配的规则.同时亦为转型社会建构法治的进路提供一种有益的素材.
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送达难”
本文系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Young Elite Teacher Project批准号YETP090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资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批准号2013YQ01的阶段性成果.
201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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