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与超越:“五四宪法”的民主主义的自由观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是辨别不同性质自由的基本理念.“五四宪法”基本权利体现了民主主义的积极自由思想,是对近代自由主义宪法对抗国家权力的消极自由的超越,具有鲜明的现代性.它是在试图克服个人主义与个人本位前提下,参考前苏联东欧等人民民主国家宪法,结合本民族历史与现实的权利创制.人民主权消除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紧张,乐观唯理主义的法律实证主义反映了对国家权力的信任,通过建构法律秩序而非怀疑和抵制公权力保障个人自由.作为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公民是主权的所有者,享有平等身份与地位,政治自由与社会权条款混合了两类形式的积极自由,最大化地体现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两大宪法原则.
人民主权、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积极自由、法律实证主义
201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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