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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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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在《物权法草案》中曾经出现过,但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并未采纳.“后让与担保”是有学者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为依据,并参照“让与担保”的发生背景和发展过程而提出的一个新种担保物权概念.正如“让与担保”不能独立存在一样,“后让与担保”也没有独立存在的个性和价值.究其实质,“后让与担保”是抵押权的一个变形.我国《物权法》担保权编关于“未来物”上的抵押权的规定已经涵盖了这一担保物权形式.“后让与担保”与抵押制度相比没有创新内容.需要对我国现有的多元化担保物权体系结构进行一元化改造,以应对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有名无实的所谓新型担保物权.

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抵押权、担保物权

201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8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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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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