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释明的具体化:兼评《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
释明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存在形式有别,但其功能与价值有共通之处,即追求实质正义与程序正当的统一,实现“该胜者胜诉,该败者败诉”;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避免“突袭性裁判”;促进纠纷在一审程序中“一揽子”解决,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从而提升诉讼效率.释明要求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但不是旁观者,其理念与规范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已有初步体现,尚待进一步科学化与体系化.当前亟需明确释明的具体对象与界限,健全释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释明的方式是审判的艺术,对法官的素养有较高的要求.
释明、法官中立、事实证明、法律适用、买卖合同
201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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