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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参与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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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参与权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有关其权利内容的研究并不充分.目前在立法规定及理论认识上都将其局限为是提出立法意见、建议的权利,这削弱了它应有的作用.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目的以及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手段来思考,行政立法参与权在应然层面至少应包括四项权能内容,即“进入行政立法程序的权利”、“提出立法意见的权利”、“立法意见得到回应的权利”和“合理意见获采纳的权利”.行政立法参与权只有具备上述内容的权利功能,才能有效保障行政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现行立法需要完善对行政立法参与权上述权能内容的规定.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立法参与权、权利内容

201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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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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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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