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识别的理论基础及逻辑展开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的法律用语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和“任何知情人”,但主体范围并未清晰界定.内幕交易主体立法应以“信息平等理论”为基础、以“(任何)知情人”为统一立法用语、以“行为识别主义”为实践导向和主体类型化依据,其内在逻辑方为畅达,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应据此作出修改.
知情人、信息平等理论、信义关系(义务)理论、行为识别主义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证券内幕交易构成和证明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13BFX105的阶段性成果,同时获教育部985工程第三期南京大学《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研究》010522613001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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