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及农民居住权利之保障
农民宅基地形成于上世纪60年代,有其独特的社会政策落实内涵.农民的私有住宅与集体公有的地基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住宅制度,其中所涉权利相当复杂,不是宅基地“用益物权”之简单阐释.住宅的所有权、地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农民的居住权、农村集体权利等等皆须考量.在此基础上,因应社会变迁,尤其是城市化背景下的宅基地适度流转才能使制度不致僵化,亦不致因宅基地之“自由”流转而发生大的社会动荡,换言之,“宅基地”流转需要把握好相关的“度”,防止“一刀切”.
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居住权、流转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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