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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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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侦查实施一元化监督,构成侦查监督制度的中国模式.检察监督侦查模式具有重大缺陷:对自行侦查的监督陷入同体监督的困局,对公安侦查的监督则存在追诉主导的局限性.其实质是自我监督、控方内部监督,弊端在于规避、排斥异体监督,即来自控方之外的法院监督和律师监督.在该模式下,侦查讯问监督机制缺失致刑讯发生,逮捕因审查程序中法官缺位和律师参与不足而沦为追诉的附庸,搜查、扣押、监听等强制处分亦未能建立起外部审查监督机制.以上种种,致自由、财产、隐私诸权处于侦查机关的完全控制之下.为实现对侦查的监督,应贯彻法治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根据诉讼结构理论建立对强制侦查的法院监督机制和律师监督机制,并完善程序规则约束侦查行为.

侦查监督、同体监督、异体监督、法院审查、律师在场

韩大元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死刑制度的宪法控制”12JJD820003的前期研究成果

2014-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3页

24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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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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