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法中本土化概念对统一的债法救济体系之影响
我国民法在移植的过程中,不仅有立法继受,还有学说继受,再加上在“中国特色”名义下的“本土化”概念创造,又无立法机关公布的“立法理由书”,使得对现行立法中诸多制度的解读发生重大争议.这些争议不仅影响了学术研究,而且影响了司法实践.债法中的“违约责任”就是在民法继受过程中自创的本土化概念之一,自从其诞生后,就在我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在“瑕疵履行”已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纳入到“债务不履行”的范畴中去的今天,我们的学理对我国《合同法》关于“瑕疵履行”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对“合同解除”是否属于“违约责任”问题也存在争议.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合同义务违反”概念,进而统一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救济手段,以消除违约救济中的不协调问题.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坚定地将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将“违约”作为“债务不履行”类型,将违约救济作为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对待.
违约责任、合同义务、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
2014-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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