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债二分体系下的物权法定
物权的支配性、绝对性特征经不起现实规范的检验.物权概念以及物权债权区分对立体系既沿袭自罗马法法律传统,也受制于近代法律体系化的现实诉求,存在一定的不周延性.物权法定原则虽然存在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但实质上担当区分物权债权、维持物债二分体系的重任.就特定物而言,其上的物权债权本质上都是人对于物一定程度的“支配力”,而权利绝对效力均来源于法律政策安排或当事人的自治授予.可以通过开放“债权”登记,赋予登记后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绝对效力的方式,一方面弥补物权法定原则的不足,另一方面维持既有法律架构的稳定.
物债二分、物权法定、债权物权化
司法部项目“《物权法》背景下的物权法定与非法定物权”项目09SFB2034研究成果,同时受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资助
201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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