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瑕疵的共同法律行为——以社团决议撤销为研究视角
与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不同,共同法律行为是在遵循既定章程(协议)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多数决原则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违反章程的共同法律行为(决议)属于团体的意思表示瑕疵,有别于成员的表决权瑕疵.传统的意思表示规则适用于表决权瑕疵,但不适用于决议瑕疵.表决权的撤销,以因果考量来确定是否撤销整个共同行为.决议瑕疵的撤销应依据团体法的规则.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逻辑,决议瑕疵包括决议不成立、可撤销与无效.传统法律行为以交易观念所确立的规则,与共同法律行为存在的团体观念具有本质差异,不能当然适用于共同法律行为(决议).为规范共同法律行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在总则中规定团体决议的相关规则.
共同法律行为、决议、意思表示瑕疵、撤销权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商合一视角下民事权利体系的立法设计研究”10CFX045;中南大学升华学者特聘教授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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