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
对于自然资源,宪法上的“国家所有”不能简单认为是国家通过占有自然资源而直接获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应理解为国家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基础下,通过使用负责任的规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国家所有权防止垄断为核心的措施,以确保社会成员持续性共享自然资源.规制模式的核心在于:既要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同时也戒备与民争利的攫取型资源财政之生成,强调作为一种规制国家的负责性、公共性.最终共同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现我国“基于平等之自由”的政治道德与宪法精神.
占有模式、规制模式、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201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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