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政策性运行到法制化运行——以当事人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为样本的分析
刑事和解探索实践中的非规范结案方式,游离于基本刑事诉讼制度之外,也与刑法规定不符,更构成了警察权对检察权的逾权侵入或不当干扰.我国的刑事和解已由政策性运行转型为法制化运行,对于这一转型应予以刑事一体化的考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应当定位为与刑事实体法规定相适应的、以刑事谅解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不是非犯罪化,仅是非刑罚化或刑罚轻缓化.刑事和解中的案件分流,是实体性分流与程序性分流的有机结合.
刑事和解、刑事一体化、非刑罚化、酌定不起诉、免除处罚
201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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