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公共理性:超越政治理性与技艺理性
中国司法一直在政治理性与技艺理性之间徘徊,甚至将二者对立起来.其实二者是可以得兼、也应该同时具备的.能够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是司法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民主社会公民理性的共同部分,是公民能够用其公共意识和公共理由通过辩论和协商达成关于公共政策的基本共识的能力.公共理性是法律和司法应有的特质.公共理性理念对于法官的适用较之一般人更为严格.缺少公共理性的司法,无论政治理性和技艺理性都难免滑向“工具理性铁笼”,导致司法的空心化和司法公信力低下.培育司法的公共理性并非简单地去政治化,而是在公共理性的指导下,从确保“政治正确”提高到维护“政治正义”,还应当从培养法官的公共精神和构建司法沟通理性的制度保障两个层面采取措施.
公共理性、政治理性、技艺理性、沟通理性、司法公信力
复旦大学985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建设研究"项目号2011SHKXZD015;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作为人权的诉权理论——基于诉讼程序的实证研究"08BFX062;受南京大学法学院985三期项目"社会转型与法制发展"资助
201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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