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如何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设置了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由此,依据怎样的规范以怎样的方式公开信息等等问题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课题.本文首先将第37条置于该条例整体中进行定位分析,确定了该条作为连接规范的地位,从而使前36条整体构成了第37条的解释基础,并通过确立“最少存留适用”等规则以及”主体类同”和”职能类同”的解释方法赋予“参照”具体的内涵,由此整理规范对象行为与不予公开的信息种类之间的一般属性和特殊性,以及审查程序与救济相关事项之间的关系,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建立了基本的适用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法解释学
本论文改写自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研究》编号2011-Z-20-A的第一部分"解释路径"
201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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