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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在明清时期的评价及解析

引用
作为精通法律与狱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讼师在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人们对其态度判若云泥.以官府为代表的“官方表达”将其描述为教人挑词架讼,坏人心术的“讼棍”;而以民众为代表的“民间实践”却将其奉为仗义而行,维系社会正义的“貔貅”.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不仅反映了明清时期司法制度设计上所存在的问题,而且暗含了官府“息讼”话语与民间“健讼”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反差向我们揭示了中国古代王权主义秩序情节下对于社会和谐追求的困境与问题.

息讼、健讼、王权主义、社会和谐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华法制文明的传承与创新》项目批准号10JZD0028研究成果.本研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2031

201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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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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