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权利客体研究
林业碳汇法律规范源于国际法,但其市场规则的建立需以国内法尤其是私法配置为基础.林业碳汇权利化的前提是权利客体及其法律地位的确定.“碳汇的增量”与“碳减排量”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具有质和量上的统一性.碳减排量的自然属性及其所承载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其作为权利客体的适格性;碳减排量与其他权利客体的区别使林业碳汇作为独立的权利成为可能.碳减排量符合资源性物权客体的规格与标准,同时也具有“非典型”资源性客体的特征,由此决定了林业碳汇权利的准物权属性.
林业碳汇、碳减排量、物权客体、准物权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视野下林权改革问题研究项目10BFX062"的阶段性成果
201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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