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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藐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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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能否对行政违法行为直接采取抵制行动,是法治秩序建构中一个不能绕开而又不易解开的问题。渊源于大陆法学理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没有为公民拒绝权提供一个完全对应的分析框架,不应把两者简单对接。英美法重在关注是否容许当事人在事后诉讼中对行政违法行为提出间接抗辩,更有实践意义。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对公民拒绝权给予了相当广泛的承认,其设定的标准有别于"重大明显违法"这一通常所理解的无效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原则上,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犯公民实体权利,公民在不能获得及时、充分救济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抵制,都应当允许。承认公民的拒绝权是对公民行政法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对良好行政和实质法治的追寻。

行政违法行为、公定力、行政行为无效、间接抗辩、公民拒绝权

D922.1(中国法律)

叶必丰、朱新力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的鼓励和指正,感谢石佑启教授等多位学者在2011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对本文的评议和提问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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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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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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