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明知"(实际知道)和"应知"(推定知道)的主观要件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它亦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事实上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最终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责任、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D923.4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ZD006
201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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