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导、杠杆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法审查案为例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一案被商务部反垄断局驳回申请,反垄断局的解释依据是传导,即杠杆理论.但这一理论存在非常大争议.本文考察了杠杆理论的起伏兴衰,揭示出不同法律体系对这一理论的分歧及其根源.通过对商务部可口可乐案裁决进行实证法分析,考察了裁判者对其命题的证明及其对杠杆理论的应用,从而得出结论:第一,商务部的裁决没有完成其命题的证明,缺乏对企业行为的研究和分析,表现出执法方式的行政性和政治性;第二,杠杆理论虽然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但这一理论是局限于反垄断法作为公法和规制政策的角度(市场理论)作出的,而缺乏对企业多元化经营(企业理论)的关注.
反垄断法、行政执法、经济法、杠杆理论、企业并购
D922.294(中国法律)
2011-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