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应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即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一审为中心;而不应当以庭前程序为中心、庭下活动为中心、上级审为中心.然而,上述反诉讼规律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中国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的现实.如果不解决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结构与机制的问题,就不能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但考虑现实条件,应区别案件类型与司法任务,确立不同的司法应对方式,限制这一机制的适用范围.建立这一机制,需要适度阻断侦审联结,限制庭前活动的”预审”与代审功能,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有效性和中心作用;需要通过加强审判法官与合议庭的责任,限制审委会与院、庭长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权力,限制庭下阅卷的作用等措施,发挥庭审对事实认定的决定作用;需要规范请示汇报制度,调整诉讼资源配置,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同时全面加强基础基层建设,增强一审法院司法能力,保证事实审理以一审为中心.
事实认定、审判中心、庭审中心、一审中心、诉讼机制
D9(法律)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