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
通说主张的共同侵权的类型体系存在不妥,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关联共同是完全异质的东西,不宜置于一个类型之中,客观关联共同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更多的相似性.类型的构建以类型要素为基点,基于意思以及基于因果关系,均可以形成正当化连带责任的”一体性”,由此可发展出共同侵权的类型框架,其分别是基于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及基于可能因果关系的共同侵权.前者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后者包括责任者不明和份额不明.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分担份额,在法律无特别规定也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需在综合考虑各行为人因果关系贡献度、过错程度以及其他个案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共同侵权、共同过错、因果关系、连带责任
D9(法律)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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