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9.03.004
论Geltung
本文对哈贝马斯"Faktizit(a)t und Geltung"(<事实性与有效性>)一书中的Geltung概念进行了分析.作者首先指出了英、中译本对Geltung概念的误读,认为Facts或"事实"不等于Faktizit(a)t或"事实性";Norms或"规范"只是Geltung概念的涵义和意义的一部分.其次分析了哈贝马斯Geltung概念的涵义、意义和问题.作者指出了啥贝马斯Geltung概念内部存在的三个层次的矛盾,并认为他的Geltung概念的模糊性在于他的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模糊性.最后提出了如何理解法律的有效性问题.作者认为,Geltung概念是事实性、规范性与价值性的统一体.内在于法律本身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问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而是包含的种属关系.合法性的有效性来源于人类社会某些确定的先在内客(比如人性尊严之类的天赋人权、人类生存的基本公理等).它们是先于立法的,是.侵犯禁止"的先在条款.
Geltung、规范性、正当性、主体间性、实践理性
D9 ;G31
2009-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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