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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9.03.003

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研究

引用
危险责任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在现代侵权法中,与过错责任并列成为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由于传统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单一归责原则,导致针对危险责任采取了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调整模式,此种立法日益加重了侵权法与现实生活的张力.由于危险责任是现代风险社会的常态责任形态,并且各种新型风险日益增多,针对危险责任应当采取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为了避免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的弊端,应对其构成要件作进一步的限定,并辅之以必要的列举.基于危险责任,同样应当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原则上不设定最高赔偿限额.免责事由限于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以及风险自担.

危险责任、一般条款、单行立法模式、特殊危险、危险实现、最高限额、免责事由

D92;D9

2009-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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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707

11-1030/D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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