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9.01.011
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
我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也不宜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而应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时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场合,有时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场合,有时单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有时须与有关规定一起作为请求权基础.我国物权法第242条、第244条关于无权占有场合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作为第37条的特别规定.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必须注意与物权法第37条、第242条和第244条的规定相衔接.
侵害物权、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物权法
D92;D9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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