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9.01.008
资本约束制度的进化和机制设计——以中美公司法的比较为核心
我国学者常常将美国公司法上的资本制度称之为授权资本制,并将其与大陆法相对,作为物种多元的样本,同时也作为比较法研究的时候,进行理论折中的一端.本文从进化的角度揭示出,在其他国家历史上也存在着和我国、大陆国家类似的法定资本制度,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规制技术,乃至于法律理论和理念的变化,这些僵化而无效的制度被不断的扬弃,而代之以宽松的资本规制+趋严的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的方式.具体表现为:(1)从政府通过法律强行性规范直接限制,进化到股东、公司、董事和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制约;(2)从注重公司资本的起点,进化到以破产为核心标准来进行规制;(3)从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不当交易及其方式的事前限制,进化到对诚信义务的事后责任分配.
资本规制、资本约束、美国公司法、比较法
F83;F27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的"公司资本约束软化价值取向比较研究"研究课题的一部分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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