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8.06.008
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
我国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宪法适用"司法化"的路径悖离现行宪法,行不通.现行宪法从来没有任何规定曾由司法机关作为裁判依据合法地适用过.如果一定要说我国有"宪法司法化"的案例,那也只能作为个别法院违宪违法的证据,不应成为其他法院效法的榜样.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对"宪法司法化"的渲染是非理性的.应当以现行宪法为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观念.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而法院审理案件未援引宪法也并不表明其行为一定不具有"宪法司法化"性质.对于法院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消解"宪法司法化"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立法适用,落实宪法监督适用.
宪法、宪法遵守、宪法适用、宪法司法化
D92;D9
作者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支持的重点科研项目"违宪审查模式与政权组织形式之协调契合"2006年度的最终成果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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