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8.05.017
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
本文在27个苏一俄密切联系国的范围内考察了苏式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流变.首先考察了在苏-俄产生的3个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和新平行线说;然后考察了它们在东欧剧变后在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流变情况,分为继受、改造、更新、放弃规定4种情形.最后提出了中国应采用新平行线说的建议,并介绍了作者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理解与俄国学者的理解的分歧.
民法调整对象、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新平行线说
D92;D91
2009-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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