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8.04.004
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
非法集资活动近年来越演越烈,是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仍然不够,还是处理方式有问题?研究发现,现有对非法集资的处理制度不能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无法明确区分一般的商业交易行为与集资行为;同时,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和处理非法集资行为,实际是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所有直接融资问题,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不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目标,也无法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本文建议将更多非法集资活动划入直接融资监管领域,从而既符合法律本身的逻辑,也符合金融实践的现实.为了实现这一建议,需要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对证券的定义,从而使其能够应对现实中花样翻新的各类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证券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D92;DF6
2009-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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