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1707.2008.04.003

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

引用
民间金融具有存在的理由,"合法化"命题是一种价值层面对事实的误读,所以应以中性的"民间金融法制化"作为路径选择.这要求国家选择适当的金融价值观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制化界限.我国应对民间金融采取消极自由的制度取向,对达到规制标准的法律边界内的民间金融予以规制,并确认边界之外民间金融的自由地位.具体而言,只对具有全国性组织形式和规模的民间金融专门立法规制,而对其它民间金融提供其他途径的制度救济.但是,由于我国达到规制标准的民间金融主体尚未确立,当下在确立法制化界限的同时,更应注重对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培育.

民间金融、法制化、界限、路径

F83;D9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我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基于民间金融调查反思与重构金融安全制度"06XGJ002

2009-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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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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