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8.03.009
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
碍于宪法的基本架构,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绝无可能.但法官作为受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基于其宪法义务,有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必要.合宪性解释并非宪苘法解释,而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而且,合宪性解释已经从最初的法律解释方法转化成了法官的宪法义务.在部门法的研究中已经有在司法中进行合宪性解释的主张与尝试.合宪性解释可以在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法外续造中应用.
"宪法司法化"、合宪性解释、法官、宪法义务、部门法
D92;D91
2008-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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